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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培育“海鸥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66331 | 文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青各高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20号)要求,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使更多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从2017年起,在全市实施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培育“海鸥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鼓励创新、推动创业、培育创客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联动、需求导向的原则,开展符合大学生需求的全程化创业培育工程,培养一批优秀大学生创客。充分发挥政府、高校、企业各方资源优势,在全市营造创业氛围、选拔创业人才、培养创业精神、培育创业项目,促进我市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打造“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

二、培养模式

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培育“海鸥行动”(以下简称“海鸥行动”)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起,青岛创业大学、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在青高校及各创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举办的全程化、全链条大学生创业培育项目。“海鸥行动”采用“创客培育+项目选拔+创业提升”的三段式创业培养模式,在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设立工作专区,深入各高校开展工作,通过在全市举办以引导式培育为特色的创业大赛,培育选拔一批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和团队,并纳入重点培养范围,提供集“场地+导师+资金+课程+商机+推广”六位一体的系统创业提升,形成“培育—选拔—提升”的大学生创业培养全新工作模式,培育大学生创业素质、创业理念和创业能力,促进大学生想创业、能创业、创成业,打造我市大学生创业培育品牌。

三、服务对象

“海鸥行动”重点面向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可服务于有在青创业意愿和创业培养需求的其他大学生创客群体。

四、主要内容

“海鸥行动”主要分为创客培育、项目选拔和创业提升三个工作板块。

(一)创客培育

创客培育采用创业集训的形式,主要包括创业创新意识培养、个人创业(职业)规划设计、创业基础知识普及、创业模拟实践、创业项目规划等内容,分为创业意识理念、创业基础知识和创业实践能力三方面内容。创客培育贯穿在校大学生高校学业全过程,分年级、分群体采取阶梯式、渐进式、闯关式创业素质理念和能力培养。按照培育与考核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学时与能力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育思路,科学设置培养课程和实践内容,满足不同层次创业者培养需求。采取“学分银行”和考核制度,每参加1课时赋予1学分,计入个人学分账户。采取差异化培育模式,根据参训学员的不同需求,设置初级班、中级班和高级班,累计学时各为40学时。设置创业意识理念、创业基础知识、创业实践能力三个考核测试环节,每次考核满分20学分,学分达到60分以上的大学生可进入项目选拔阶段。集训基地设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各在青高校和区市。

(二)项目选拔

项目选拔采用创业大赛的形式开展。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模拟商展、项目路演、团队对抗等多种形式的赛程设置,面向全市开展以创业模拟通关和创业项目评比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大赛,辅导创业项目策划、促成创业团队组建、组织创新创业实践,对所有参赛人员进行创业培养,并选拔出优秀创业项目纳入创业提升扶持范围。

(三)创业提升

通过“海鸥行动”创业大赛选拔出的优秀创业项目团队,可给予“场地+导师+资金+课程+商机+推广”六位一体的创业提升服务。

1.创业场地。可入驻全市各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创业场地租金减免优惠。

2.创业指导。安排创业导师进行深度项目辅导,并根据需求举办专题讲座、专家问诊、导师巡诊等活动;开展服务于“海鸥行动”各创客群体的创业师资培训工作,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期创业师资培训班。

3.资金扶持。组织大学生创业培育海鸥行动创业大赛,按照我市遴选优秀创业项目的奖励标准,对获奖选手给予奖励,作为创业启动资金;可申请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小微)创业补贴和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举办项目融资路演,优先向有关创业投资机构进行推荐。

4.课程提升。研发针对大学生创业实际需求的创业培养课程,并征集全市高校创业课程资源,形成服务于“海鸥行动”的市级大学生创业提升课程体系;优秀创业团队可进入市级举办的创业训练营,进一步提升创业综合能力。

5.商机对接。对接由全市各类孵化平台、行业协会、网络平台等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特色服务,参与各类创业活动,对接所需的各类创业资源。

6.宣传推广。将优秀创客团队列入“海鸥行动”整体宣传规划,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推广;优胜团队可作为市级优秀创业项目,推荐至国家、省、市参与各类优秀创业者评选表彰。

五、组织机构

“海鸥行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各区市、各在青高校协办,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竞争形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一)服务机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合法的办学许可证;

2.有自主独立的创业课程体系,且该体系经过区(市)级以上实践,并取得良好成效;

3.具有成功举办市级以上创业大赛等相关活动的经验,并取得良好成效;

4.具备工作任务需求的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和创业导师;

5.可提供满足“海鸥行动”工作开展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

6.与各在青高校有成功的合作经验,并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7.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档案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年来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1.申报。申请成为“海鸥行动”服务机构的,须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需求后,向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递交申请。递交的证明材料需符合“服务机构条件第一至八条”有关要求。

2.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相关部门通过材料审核、课程试听、现场走访等形式进行材料初审。

3.采购。通过初审的服务机构参加“海鸥行动”服务承接方竞争。

(三)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作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海鸥行动”的责任部门,承担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考核、准入及退出等主管工作,并对以上各管理环节建立信息化台账,完善服务机构档案管理。

2.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教学记录、考勤记录、流程管理、预算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遵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各项工作规定及要求。

3.严格目标考核。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制定的创业培养人数、课时、服务和经费预算等标准完成当年工作目标任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取消服务机构资格,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另行引进。

4.严格档案管理。对“海鸥行动”培养对象的报名材料、开班备案、考勤考核记录、教学档案、学员回访评价等材料建立完善的工作档案,并形成信息化台账,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备案。

5.严格过程监督。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对“海鸥行动”各项工作开展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考核,对检查不合格的工作责令限期整改;对服务机构随意违反管理制度、弄虚作假、伪造档案材料的,不予拨付相应的培训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服务机构资格。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将取消服务机构资格:

(1)工作开展效果较差、达不到预期目标的;

(2)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

(3)未严格执行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或被学员投诉整改未果,经核实达2次以上的;

(4)转让、租借服务机构资格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取消服务机构资格的情况。

(四)集训基地(工作站)设立

在全市设立“海鸥行动”集训基地(工作站),市级集训基地(工作站)设在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其他集训基地(工作站)设在开展“海鸥行动”的各高校及区市。集训基地承担创客培育的创业集训职能,工作站负责组织实施创业大赛相关工作、落实各项创业服务工作。集训基地和工作站可合并设立,由服务机构组织设立和管理,并报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六、组织实施

(一)创客培育

1.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参加创客培育的,可向“海鸥行动”工作站提出报名申请。其中,在校大学生向所在高校或就近高校工作站提出申请,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3)学生证、毕业证复印件;

(4)由工作站提供的“海鸥行动”报名表;

(5)已创业人员还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审核。各工作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登记,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汇总至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3.开班备案。服务机构根据参加创业集训的人员名单安排各集训基地开班计划,并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报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备案。

4.集训实施。创业集训实行学时管理,各集训基地根据课程计划对参加人员开展创业集训,并指导编写创业计划书。

5.考核。完成全部创业集训学时并完成创业计划书编写的人员,由集训基地组织进行考核测试,并对创业计划书进行评审打分,汇总创业集训合格人员名单,完成创客培育环节。

(二)项目选拔

1.报名。完成创客培育的人员,根据集训成绩(学分)和个人意愿,可自行组建项目团队,在集训基地报名参加创业大赛,进入项目选拔环节。

2.审核备案。培训机构对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创客培育并合格的,列入创业大赛参赛名单,并报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创业大赛。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指导服务机构于每年“海鸥行动”开始前策划制定本年度创业大赛实施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按计划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各项工作,选拔优秀创业项目和创业团队。

4.项目选拔。“海鸥行动”创业大赛每年在参赛团队中培养和选拔一定数量创业团队,纳入创业提升服务范围;对评选出的优胜团队或项目,按照我市优秀创业项目遴选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并颁发获奖证书。

(三)创业提升

通过创业大赛选拔出的优秀创业项目或团队,可根据实际需求给予“场地+导师+资金+课程+商机+推广”六位一体的系统创业提升服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服务落实工作。

1.创业场地。纳入创业提升范围的创业团队,向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入驻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14号)在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培育“海鸥行动”文件有效期内继续执行。申请入驻各区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创业服务中心向各区市推荐优先入驻。

2.创业培训指导。2017年起,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37号)的规定提出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申请,接受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服务;在此之前,按照《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1〕2号)执行。

3.资金扶持。创业大赛奖金于大赛结束后按市级遴选优秀创业项目文件的奖励标准进行发放;有申请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需求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服务机构进行政策指导,并推荐至相应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申请。

4.课程提升。对有进一步创业能力提升需求的优秀项目获得者,可由服务机构统一对接参加市级创业训练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研发符合大学生创业实际需求的创业提升课程,并整合全市高校创业课程资源,形成全市统筹的创业课程体系,面向“海鸥行动”服务群体无偿开放。创业课程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方可纳入创业课程体系。

5.商机对接。经过“海鸥行动”培养实现项目落地的人员,可由服务机构对接全市各创业平台,参与各类创业活动,发掘创业资源。

6.宣传推广。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团队可直接纳入“海鸥行动”整体宣传规划,并可作为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上级部门进行推荐。

七、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创业集训补贴

按创业培育学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创业集训补贴,补贴标准初级类、中级类和高级类均为600元/人,按年度拨付;也可按分段学时按照考核结果按年度分段拨付服务机构,所需资金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或市创业带动就业资金列支。

(二)创业大赛奖励

对创业大赛选拔出的优胜创业项目,按照我市创业项目遴选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作为创业启动资金,所需资金从市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创业大赛经费

“海鸥行动”创业项目遴选以大赛形式举办,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海鸥行动”创业路演、创业大赛遴选、项目奖励等,上述经费只能列支场地租赁、专家评审、媒体宣传、导师聘请、场地布置等项目直接费用,严禁列支“三公”经费等部门运行支出。

(四)创业提升课程研发奖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海鸥行动”工作需求,组织研发有针对性的创业提升课程,并整合全市高校创业课程资源,形成服务于“海鸥行动”的创业提升课程体系,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课程研发、课程整合、课程体系建设等奖补。

八、资金申领程序

(一)申报

“海鸥行动”各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服务机构按照申领条件向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供相关档案材料。申报创业集训补贴须提报集训方案、开班备案、开班人员花名册、合格人员花名册等教学档案和报名材料、创业计划书等学员档案;申报创业大赛奖金须按照我市创业项目遴选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报创业大赛经费须提报大赛方案、经费明细、大赛创客培养工作报告或名单等绩效证明材料;申报创业课程研发经费补贴须提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年度课程开发规划方案,以及课程专家评审意见、课程研发资金明细、课程内容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在收到服务机构资金申报材料后,按照文件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公示

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将奖补资金情况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要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公示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批拨付

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将服务机构资金申请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市本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直接承担的任务,由服务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多措并举,积极配合推进“海鸥行动”在辖区内顺利开展。要加大活动宣传力度,积极选拔和推荐优秀大学生创业者和创业项目,配合做好“海鸥行动”各项工作。

(二)各高校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本校大学生参与“海鸥行动”。积极承办“海鸥行动”各项活动,配合开展校内工作,并提供场地保障和组织人员保障,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大学生认识创业、学习创业、实践创业。

(三)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海鸥行动”的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统筹安排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