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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 〔2021〕169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 后 的 全 省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为 2100 元、1900 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各县 (市、

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 〔2018〕8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 (市、区)要加强对 «最低工资规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 «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县 (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县 (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略,请点开链接,查看省政府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