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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工伤预防职业健康检查

索引号:65523 | 文号: 青人社规〔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字〔2016〕7号)、《青岛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人社字〔2016〕25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全市工伤预防工作,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促进企业更好地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拟于2017年开始建立职业病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补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业健康检查对象及补助范围

职业健康检查对象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在岗职工。工伤预防职业健康检查(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补助范围为本市职业病安全监管重点的职业病高危行业生产性企业,职业健康补助企业名单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

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执行。

职业健康检查补助费用及标准

符合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在岗职工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每人定额补助,补助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由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和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五、办理程序

符合本通知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写《青岛市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申请表》(附件1)和《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信息明细表》(附件2),并递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列入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在岗职工,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统一安排分期分批检查。

六、费用结算

职业健康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纳入职业健康检查补助范围的企业,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每人定额补助。检查机构应在政府定价的基础上,给予职业健康检查价格优惠。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和职业健康检查补助标准将费用拨付给检查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费用扣除职业健康检查补助费后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职业健康检查补助费在年度预算内据实结算。

职业健康检查补助费按年度审核拨付,由检查机构汇总相关材料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资金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职业健康检查补助费具体拨付要求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制定。

考核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考核,保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

(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应当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服务价格、服务内容、检查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服务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条件等。

(二)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做到一个单位一档,内容包括:《青岛市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申请表》、《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信息明细表》、《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与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个人结论报告》、《青岛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一览表》等,作为结算依据。

(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应当采取电话抽查、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等形式核查职业健康检查对象及人数。凡查实不属于检查对象和虚报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的,按照查实人数的10倍扣减职业健康检查补助费。应当组织专家对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进行审核,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质量。

八、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实施,并进行指导监督。市财政局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费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将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保险参保、职业健康检查等情况纳入职业病防治评估内容,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工作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分析和职业病诊断情况,提出职业病防治和健康检查的建议,对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进行监督。各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和优势,紧密配合,信息共享,共同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检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服务协议,提供优质的服务。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与评价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个人结论报告》。其中,《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与评价报告》一式五份,分别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存档一份;《职业健康检查个人结论报告》应发给用人单位;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时监测职工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建议用人单位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职工免受持续伤害。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参加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处理

九、本通知自2017年5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14日。


附件:1.青岛市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申请表

2.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信息明细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