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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青岛市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力资源   青岛市财政局

组   织   部    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招才引智积极性,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进一步推动青岛市招才引智工作站建设和发展,建立常态化招才引智工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招才引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经规范程序设立,承担青岛市招才引智相关工作,促进优秀人才来青发展的平台载体。

第三条  工作站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工作站的设立、联络、评估考核、经费补助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设立

第四条  根据青岛市招才引智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工作站设立单位的性质,工作站分为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和非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实施分类建设管理。

第五条  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原则上设立在“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及专业设置与青岛重点产业关联度较高的人才培养和科研机构。非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原则上设立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人才事务合法资质,具有引进高层次人才渠道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六条  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采取双方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认定。达成设站意向后,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与“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及专业设置与青岛重点产业关联度较高的人才培养和科研机构签订《青岛市招才引智工作站(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

第七条  非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采取单位申请、集中评审、签订协议的方式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请。拟申请工作站的非教育科研机构向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工作站认定申请书(包括单位简介、规章制度、资格资质、人才资源、引才渠道、工作计划等内容)、办公用房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招才引智方面成功案例或其他体现其实力的相关材料、其他体现其资质的相关材料,并对提交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申请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

(二)集中评审。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实,适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

(三)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与其签署《青岛市招才引智工作站(非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设立为工作站。

第八条 工作站设立后,加挂“青岛市招才引智工作站”牌匾,牌匾落款单位为“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章  工作站职责

第九条  开展对外宣传青岛工作。围绕青岛市重大招才引智工程,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传青岛市发展环境和人才政策,发布青岛市人才需求信息。

第十条  做好人才引荐工作。积极向青岛市推荐高层次人才信息,协助引进重点高校毕业生及创业创新人才。引荐的对象主要为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人才,博士研究生、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等。

第十一条  参与招才引智活动。协助青岛市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招才引智推介活动,组织青年人才到青岛市开展实习、实训、实践活动,组织高层次人才参加青岛市人才推介和招聘活动,通过网络、展会、实地考察等各种渠道与青岛市企业、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对接,为青岛市开展引才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联络沟通。工作站要明确专门的联络员,负责人才政策及需求信息接收、人才信息收集和整理等日常对接工作,及时沟通工作站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积极承办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人才智力交流业务。

第四章  工作站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分类评估考核机制。自建站次年起,对工作站上一年度(上一年9月至当年8月)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五条  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评估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派遣至我市就业毕业生人数或增长率。

(一)“双一流”建设高校设站后来青就业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来青就业人数;

(二)专业设置与青岛重点产业关联度较高的人才培养和科研机构设站前来青就业毕业生人数为300人以下的,设站后每年增长率不低于3%;人数为300人及以上的,设站后来青就业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来青就业人数。

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评估考核实行达标制,达到以上标准的,为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非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的评估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工作站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和引才任务完成情况。

(一)基础工作完成情况。主要评估工作站通过自身渠道宣传青岛市人才发展环境、人才政策情况;通过自身渠道发布我市引才活动通知、人才需求情况;组织30名以上高层次人才参加青岛市大型招才引智推介活动情况。

(二)引才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评估工作站引进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相关人才数量;引进博士研究生、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数量;引进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数量;引进全球TOP200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数量。

(三)引进人才的类型。引进的人才分为全职引进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两类。全职引进人才应按时在青岛缴纳社会保险;柔性引进人才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实行季节工作制或短期工作制,一年内在青岛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

非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评估考核实行得分制,得分超过60分的,为年度考核合格(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各工作站于每年10月底前按照工作站性质提交评估考核所需材料。

(一)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作站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1);

2.上一年度(上一年9月至当年8月)派遣至我市就业的毕业生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学院、专业、就业单位等信息)。

(二)非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作站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1);

2.评估考核指标项所对应材料。其中,基础工作指标相关材料包括发布我市发展环境、人才政策和岗位需求信息的网页链接、网站或微信截图,组织参加青岛市大型招才引智活动的高层次人才基本信息;引才任务指标相关材料包括人才所获荣誉奖励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等;

3.工作站引进人才(团队)明细,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引进国别/地区、学历、学位、联系方式、原工作单位、引进单位、引进日期、高层次人才类型等;

4.引进人才真实性过程的相关材料,如往来邮件、微信、原始备忘录、会谈记录、图片、影音资料等,须能够展示申报主体在推介引进人才过程中的直接关联性,应有时间备注且不少于两种。

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核实材料,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评估考核工作并向各工作站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评估考核的工作站,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建立退出机制。工作站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终止合作关系:

(一)连续三年未按要求参与评估考核的;

(二)连续两年未通过评估考核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经费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工作站补助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拨付。青岛市财政局收到经费拨付申请后,将所需资金拨付至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补助经费发放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工作站补助经费从青岛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工作站补助经费可用于与工作站运营或青岛市招才引智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的国内引才引智工作站按照本办法管理,不再组织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0日,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青岛市招才引智工作站补助经费申请表

2.青岛市招才引智工作站(非教育科研机构)评估考核标准

附件1:青岛市招才引智工作站补助经费申请表

附件2:青岛市招才引智工作站(非教育科研机构)评估考核标准


发布单位: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